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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刑法学:从轻和减轻的区别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周详    时间: 2013-11-20 09:40
标题: 刑法学:从轻和减轻的区别
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61-63条的相关规定:

一、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。即罪刑相适应原则。

二、具有规定的从重、从轻处罚情节的,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。

三、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,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。

刑法学:从轻和减轻的区别

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: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。

如某罪的法定刑为“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” 1、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,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,不一定是三年,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。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,同理,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。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、重,没有统一规定,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“中间线”来做标准。

2、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,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。(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)

注:还应注意 “可以从轻或者减轻”及“应当从轻或者减轻”,前者是 “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”,后者则是 “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”。


综上: “从轻”是在法定刑内, “减轻”是低于法定刑。从力度上说, “从轻”小于“减轻”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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